Q1. 何謂猶豫期?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通訊交易之網路購物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
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,例如: (一)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; (二)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; (三)報紙、期刊或雜誌; (四)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; (五)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; (六)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; (七)國際航空客運服務,或其他由法令明定之商品或服務,經本公司於網頁上告知消費者,則排除前述解除權之適用。
前述七日猶豫期並非試用期,其目的是為提供您檢視、參考、觀賞、品鑑比較,而非將商品提供您試用,若您尚未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,請勿拆封使用。 一旦確定要辦理退貨,商品務必要保持全新完整包裝,除商品本體外,配件、贈品、保證書、原廠包裝、附隨文件均須包含在內,切勿缺漏任何一項或損毀外盒, 若逾越檢查之必要,或其他可歸責您的原因致商品或包裝發生消耗、損毀,都將會影響退換貨之權利。但商品如有新品瑕疵問題,則不在此限,您仍依民法規定享有商品瑕疵擔保之退換貨服務。 |